为加快我县肉牛产业化集群示范区建设,引导项目有序入驻,规范项目建设进度管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促进农业产业化、信息化、标准化协调发展,提升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真正把新野肉牛产业化集群示范区建设成河南现代农业产业集群发展示范区、新型农业现代化先导区和全国肉牛产业体系发展示范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新野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入驻条件
第一条 申请入驻肉牛产业化集群示范区的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符合肉牛产业化集群示范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种养、加工、生物制药、物流产业等);
(四)市场前景广阔,竞争力强;
(五)加工行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230万元/亩,产出不低于400万元/亩。养殖业规模应在 头以上,密度不低于 头/m2。种植业规模应在 亩以上,每亩地效益不低于 元。
第二章 项目入驻程序
第二条 申请入驻肉牛产业化集群示范区的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入驻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五)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六)项目引进单位对项目的考察论证报告;
第三条 项目单位提出入驻肉牛产业化集群示范区申请后,由肉牛产业化集群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组织相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拟上项目进行咨询评估和审查论证,环保部门出具环保预审意见。
第四条 经审查论证可行的项目,填写《新野县肉牛产业化集群示范区拟入驻项目综合评估会审表》,由管委会会同发改、工信、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进行联审联批,之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五条 获准入驻肉牛产业化集群示范区的项目,须经发改部门立项(备案、核准或审批)
第六条 项目单位和引进单位须与管委会签订《新野县肉牛产业化集群示范区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及《项目入驻协议》,明确开竣工时间、用地面积、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设计要求、建设内容、建设进度、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 项目单位须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施工方案,环境评价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须经县规划委员会核准。
第三章 项目用地管理
第八条 项目用地由管委会根据示范区功能区划统筹安排,用地面积由国土部门和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发改部门立项文书及项目投资强度进行核定。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对适合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的项目,必须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特殊工艺确需建设单层厂房的,须经管委会同意。
第十条 项目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建筑密度不低于50%,绿化用地不得高于15%,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不得高于5%。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和用地范围,不得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确需改变或转让的,须经管委会和国土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依法转让或出租闲置厂房和土地用于产业链的延伸;企业转让或出租行为,须事先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须办理“一书两证”(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消防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安全监督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须向管委会提交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设计的项目建设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整体效果图、单位效果图以及施工方案,由管委会会同国土、规划、环保、住建、安监、消防等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须与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规范的施工合同,并向管委会提交施工合同以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委托证明等复印件。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须向管委会做出安全、文明施工承诺,并与住建部门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
第十七条 各项单位建筑均须规划部门放线并经管委会、住建、国土等部门现场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严禁不按规划设计建设,严禁擅自变更建设方案;建设过程中须主动接受国土、规划、环保、住建、安监、消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须加强现场管理,严格遵守管委会、规划、住建等部门的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项目用地放线后,原则上主体工程要在2个月内开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竣工。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工程结束后,由管委会会同发改、国土、规划、环保、住建、安监、消防等部门对照各项审批意见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原入住项目确需改(扩)建的,须按新上项目入驻程序和建设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服务和收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入驻肉牛产业化集群示范区的项目,享受县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并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减免相关规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县政府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资金支持标准和数额按现行优惠政策执行。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根据项目性质、科技含量、对地方贡献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农业用地一般采用租赁形式,由管委会协调流转土地。
第二十四条 由管委会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对肉牛产业化集群示范区项目实行“双隔离、一站式”服务。县级权限内办理的审批手续,由管委会协调相关部门负责办理;需上级审批的,由管委会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向上申报的协调服务工作。除特殊情况外,项目建设所需手续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完毕。
第二十五条 对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县政府积极为项目单位争取上级政策和资金扶持。
第二十六条 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规模以上的养殖业和种植业,实行县领导分包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市“一改双优”办公室的规章制度,为企业营造优良发展环境。各种检查须经管委会认可并报县“一改双优”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监督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七条 对项目投资和建设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监管,由管委会牵头,组织发改、财税、统计、工信、国土、规划、环保、住建、征收、监察、审计、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成立项目建设监管评估小组,及时评估测算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及投资完成情况,监督检查规划方案落实情况。凡不能按设计规模完成投资计划、投资强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种养不能达到设计规模、以及不按规划内容进行建设、擅自变更规划方案违规建设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拆除违章建筑,并对项目引进单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拒不整改的,责令其退出肉牛产业化集群示范区。
第二十八条 加强项目建设进度督查。对建设进度缓慢、约定建设期满未能竣工投产、又未提出申请并签订延期协议的,或在延期届满仍未能竣工投产的,对项目引进单位和项目单位提出警告,并取消项目单位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除法律规定和不可抗因素外,项目用地放线定界后,3个月以上项目工程没有明显进展的,项目单位须向管委会写出书面检查并制定整改计划;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的,以及长期闲置的养殖业空场空院,种植业土地撂荒,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并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成投产后,纳税年度的第一年纳税额须超过同行业平均纳税水平的50%,第二年纳税额须超过同行业平均纳税水平的70%,第三年纳税额须达到或超过同行业平均纳税水平。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取消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新野县肉牛产业化集群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